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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重庆市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章程
时间:2012-02-11 13:31来源:未知作者:admin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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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为重庆市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为CHONGQING CIVIL EXPLOSIVE MATERIAL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由重庆市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生产销售及其它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在重庆市民政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市性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严格遵守宪法、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组织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贯彻国家对民爆行业和相关行业管理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本协会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民爆行业及相关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学术研究,增进国内外交流,维护单位会员和本行业相关行业利益,促进我市民用爆破器材行业持续稳定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和业务指导单位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协会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77-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内外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基本情况和发展动态的信息收集工作,为业务指导单位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意见,接受委托协助单位会员制定本单位发展计划;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法规,提出本行业产业政策、产品政策、行业法规、行业标准等方面的建议;

(三)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授权进行行业发展、技术信息的统计分析,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编辑专业刊物;

(四)为单位会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和人才、技术、职业培训,帮助单位会员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和科技水平,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涉及会员企业集体利益的要求和建议;

(五)推进科技创新,推广民爆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在本行业的应用;

(六)加强与国内外行业组织的联系交流,组织单位会员开展对外合作和技术交流,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的对外交流活动;

(七)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会员之间的相关事宜,维护单位会员合法权益,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在相关部门批准和授权下组织和参与本行业设计、技改、验收、项目论证和组织培训交流学术成果,传递行业信息,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生产经营管理;

(九)承担法律法规授权和业务指导单位、部门、社会团体、单位会员委托的其它有关工作;

(十)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加强本协会内部管理;

(十一)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民用爆破器材及相关行业工作,并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履行会员义务,按时交纳会费,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申请表;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由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活动并获得本协会的优先权;

(四)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学术交流、技术交流、经验交流等活动,优先获得协会编撰的信息和资料,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会员的论文、著作、科研成果向本协会内部刊物《重庆民爆》的投稿,本协会优先采纳;

(六)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改进建议、批评、监督的权利,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诉求,提出建议意见和要求;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遵守本协会章程,接受本协会指导、协调和管理,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四)及时向本协会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年度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理事会给予警告;

(二)会员大会通报批评;

(三)理事会给予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理事会给予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缴纳会费;

(二)1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协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负责人、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八)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议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其理事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7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本协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九)决定副秘书长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处为常设办公机构。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按本章程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协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会员代表和党组职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的,秘书长和会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主持本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协会工作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理事会提名本协会秘书长候选人;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卸任或被罢免的会长,不再履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会长,并于该会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处理协会日常事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审议;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完成会长交办的工作。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协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决定。

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监事发现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负责人之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协会变更、撤销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协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协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本协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及返还党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政府或有关方面国内外团体单位或个人的捐赠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表决通过。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依照《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本协会的业务活动;

(二)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

(三)本协会所需的办公设施及交通费用;

(四)本协会对单位会员的奖励;

(五)符合本协会章程业务范围内的支出;

(六)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任职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协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协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协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协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和各项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协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于2021年928日经协会三十一暨四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